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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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侦查(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5)如条件许可,类同的侦查(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6)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7)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

4.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对侦查(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参加实验的人员应当在《侦查(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存入诉讼卷。

《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序言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进行实验的人员及职务职称,侦查实验的目的;

(2)实验过程:包括详细叙述实验内容、条件及实施过程情况,客观描述实验所获得的结果;

(3)结论部分:包括实验的结论,参加人员签名及日期。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

6-13.现场分析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2.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

(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5)作案人数;

(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7)作案工具;

(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11)作案动机和目的;

(12)案件性质;

(13)是否系列犯罪;

(14)侦查方向和范围;

(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

(16)处理现场的意见;

(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3.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存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

6-14.处理现场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2)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2.保留现场。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3.处理尸体。依照本细则第6-08条规定执行。

4.清理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理。

6-15.复验、复查

1.复验、复查的条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2.进行复验、复查。侦查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复验、复查。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3.制作《复验复查笔录》,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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