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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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93-204

《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8〕5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5〕54号)

《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 〔81〕高检刑函第137号)

《关于启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通知》(公安部 公刑〔2005〕1416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1-62条、第299-317条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

电子证据检查

7-01.一般规定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依照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7-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7-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

1.固定和封存的目的。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

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2.封存的方法。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3.固定的方式。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1)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3)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7-04.现场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检查程序。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

(1)保护现场;

(2)收集证据;

(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

(4)在线分析;

(5)提取、固定证物。

2.录像。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3.照相。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4.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

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5.在线分析。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

(1)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

(3)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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