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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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394-428条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4-01.证人条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单位不能充当证人,但可就规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历、户籍证明等出具书证。

14-02.通知证人、被害人

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侦查终结时,《询问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14-03.询问地点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

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参照本细则第13-02条第3款规定执行。

14-04.准备询问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外(这一情形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应当开具、送达《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应由到场的监护人签名,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翻译人员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和被害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证人、被害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4.必要时,询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14-05.进行询问

1.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2.问明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询问、核实证人、被害人的身份,问明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3.告知权利义务。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以及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问明被害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在《询

问笔录》中注明。

4.询问案件情况。询问时,应当首先让证人、被害人对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进行提问。

5.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6.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询问妇女的隐私情节,尽量由女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避免刺激性和淫秽语言。

8.对正在抢救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经过。询问时,可以请医生和证人、被害人的家属作为见证人。

14-06.制作《询问笔录》

参照本细则第13-06条规定执行。

14-07.接受书面证词

参照本细则第13-08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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