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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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52-260条

《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1992〕1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30条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6-01.采集犯罪信息

对于以下犯罪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后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

(1)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应当在到案时采集其基本情况、指掌纹、声像(静态、动态)、DNA、足迹等有关信息,分别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同时录入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2)涉案物品信息。对尚未查获的被盗抢机动车、枪支、违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对于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有关保管涉案物品的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3)案件信息。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未破案件和已破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案件信息库。

(4)其他涉案信息。对犯罪现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等其他涉案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16-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

进行以下侦查活动时,应当利用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检索、比对有关数据:

(1)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2)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3)查找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的;

(4)查找犯罪、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5)查找被盗抢的机动车、枪支、违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6)分析案情和犯罪规律,串并案件,确定下步侦查方向的。

16-03.网上追逃

1.网上追逃的条件。

(1)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缉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2)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3)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关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2.上网发布。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逃人员,由各立案单位负责填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一式两份(立案单位备存一份),写明在逃人员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简要案情、法律手续等资料,并附在逃人员近期照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送同级公安刑侦部门录入上网发布。在侦查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修改原有信息,保证网上信息的及时、准确。

3.抓捕。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抓捕到案的,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带回。

4.移交。对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携带法律文书,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5.撤销。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应真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办理网上撤销手续。

通缉令被撤销的,应当撤销网上该在逃人员信息。

16-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

依照本细则第24-05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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