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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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及其他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拘留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由受送达人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如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理由,留下通知书,在签收栏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在外地的,执行拘留后,《拘留通知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邮,并将邮件回执附卷,不得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通知。

4.执行通知时,情况紧急或者距离被通知的有关单位、人员路途较远,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通知,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5.侦查终结时,《拘留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20-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1.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1)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无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批准延长期限。

(1)呈批。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延长后的拘留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3)宣布。侦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后二日内、拘留期限届满前,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到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将正本交看守所,并当面向被拘留人宣布,看守所在副本上盖章,被拘留人在副本上签名。侦查终结时,《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3.拘留期限的计算。

(1)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间,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对于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将委托鉴定书送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3)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请示、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0-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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