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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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逮捕:

①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②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4)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⑤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提请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6)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无逮捕必要”:

①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③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④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⑤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⑥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⑦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⑧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⑩其他无逮捕必要的。

21-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1.呈批。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对其目前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现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有逮捕必要的依据,提请逮捕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逮捕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1-03.执行逮捕

1.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安机关收到并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3.执行逮捕时,侦查人员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和工作证件,宣布逮捕决定,将逮捕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逮捕证》上填写日期、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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