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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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通知时,情况紧急或者距离被通知的有关单位、人员路途较远,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通知,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5.侦查终结后,《逮捕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21-06.逮捕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4)符合上述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2.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1)呈报、批准。

①延长一个月羁押期限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送交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请收件人在副本上签收,并填写收到时间。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②再延长两个月羁押期限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③延长两个月期限再延长两个月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宣布。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后,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制作《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在羁押期限届满前送达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由看守所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上加盖看守所印章;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通知书,并让其在副本上签名。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3.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间,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对于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自决定进行精神病鉴定之日起二日以内将委托鉴定书送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3)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请示、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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