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关于人大代表由刑事拘留转逮捕是否需要再次许可问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4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0-144条、第320条、第323条、第331-33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

《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00年10月13日)

《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01年6月6日)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4月26日)第12条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58-266条

第二十四章 办案协作

24-01.协作条件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24-02.协作内容

公安机关办案协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转递犯罪线索;

(2)协助查询犯罪信息、资料;

(3)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4)代为执行拘留、逮捕;

(5)协助查询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

(6)协助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等。

24-03.协作手续

1.制作协作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2.指定办理。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函》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24-04.工作要求

1.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转递犯罪线索,不需要履行协作手续。

2.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查办,并及时反馈。

3.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4.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5.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6.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7.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

24-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8-2520-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