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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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实行“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

2.适用范围。跨区域系列案件,重点办理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3.协作程序。办案地查获犯罪嫌疑人后,案犯交代在其他地方也作过案,办案地“联络员”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向涉案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请求,涉案地经过调查工作,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将案件核实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办案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向本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1)发出协作请求。办案地刑侦部门根据协查需要,报经领导审批后,由“联络员”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直接向涉案地刑侦部门“联络员”发出办案协作请求。

办案地刑侦部门应当按步骤完成以下工作:录入基本案情、犯罪手段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录入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协查户籍资料和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录入涉案地案件的简要案情和协查请求,以及需调取的证据材料细目(受理案件材料、立案材料、现场勘查及物证材料、事主或被害人的证据材料、证人的证据材料等);填写办理期限及“审批人”等内容,最后发布。

(2)执行协作请求。涉案地“联络员”接到协查请求后,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布置开展协查工作。协查任务完成后,涉案地“联络员”应当将协查结果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反馈给办案地“联络员”,同时传送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办案地审核后网上确认、撤销任务。

(3)办理时限。核实案件、调取证据材料的协作请求,应当在七日内办结并回复。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日内办结并回复。

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的协作请求,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并回复。

办理时限以最后传递、邮寄的时间为准。

24-06.法律责任

1.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65条、第72条、第9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1条、第106条、第123条、第174条、第309-319条

《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工作暂行规定》(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8〕1181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90条、第191条、第212条、第213条

第二十五章 审查判断证据

25-01.基本要求

对收集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

当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

25-02.审查证据的内容

审查证据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

(2)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

(3)收集、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25-03.审查证据的方法

审查证据的方法主要有:

(1)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中的事实或情节;

(2)证据与其证明的对象是否一致;

(3)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5-04.审查证据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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