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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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429-440条

第二十六章 侦查终结

26-01.侦查终结的条件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准确;

(4)法律手续完备。

26-02.侦查终结的程序

1.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2.批准侦查终结。案件侦查终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3.装订立卷。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1)案卷分为诉讼卷(正卷)、秘密侦查卷(绝密卷)和侦查工作卷(副卷)。

(2)诉讼卷是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诉讼案卷。案件侦查中各种法律文书,获取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文书材料都订入此卷。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不能装订入卷的,放入资料袋中随案卷移送;实物证据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成照片入卷。

(3)秘密侦查卷和侦查工作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

(4)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可另设补充侦查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起诉。

26-03.移送审查起诉

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以下事实清楚: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②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③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④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⑤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续、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⑥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⑦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⑧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①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②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③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

④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3)对以下羁押期限届满的案件,应当移送审查起诉:

①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罪行或者某一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时又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已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移送审查起诉;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从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2.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

(1)批准。案件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起诉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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