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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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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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现场执法的人民警察,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不符合当场处罚条件或者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2.决定当场处罚。当场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当场处罚的程序。当场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调查并指明其违法事实;

(2)核实违法行为人身份;

(3)以口头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载明当事人的姓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由被处罚人签收后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5)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6)当场收缴违禁品。发现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4.备案。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送达被侵害人。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二日内送达被侵害人。

6.信息录入。将案件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29-02.现场调解

1.现场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1)符合本细则第39-01条规定的治安调解的条件;

(2)情节轻微;

(3)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4)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

(5)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

2.现场调解的程序。现场调解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2)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

(3)告知现场调解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制作调解协议。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不再行政处罚,但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载明治安调解机关名称,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方式,现场履行情况等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交双方当事人各一联,一联留存备案。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视为调解不成;

(7)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到场的,不适用现场调解。

3.备案。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有履行凭证的,收集履行凭证存档。

4.信息录入。将案件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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