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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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第、第1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第1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108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条)第30-32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第41-43条、第50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34条、第37条、第38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7〕81号)第8条、第14条、第15条

第三十章 受案

30-01.受案

1.受案条件。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及时受理:

(1)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

2.受案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都应当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阅读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以上情况,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接受证据。受理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3)制作《受案登记表》。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记明以下内容:

①案件来源。填写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等内容;

②报案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③简要案情。违法嫌疑人明确的,记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记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记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④接报人。写明受案民警的姓名,并写明接报时间。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报送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5)现场处置。对于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①维护现场秩序;

②进行现场调查;

③搜集、保全证据;

④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

⑤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现场调解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⑥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时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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