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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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11条、第12条

第三十一章 回避

31-01.回避的条件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含检测、检验人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1-02.提出回避

1.自行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记明。

3.指令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回避的机关应当指令其回避。

31-03.决定回避

1.决定机关。

(1)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2)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3)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他们的公安机关决定。

2.回避程序。

(1)决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

(2)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31-04.回避的效力。

1.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3.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14-22条

第三十二章 询问

32-01.询问违法嫌疑人

1.传唤违法嫌疑人。传唤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传唤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1)书面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由被传唤人签收后附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附卷的《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2)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告知。传唤时,办案人员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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