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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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3-03.决定是否立案

1.立案。

(1)立案条件。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认为有犯罪事实;

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①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

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④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2)立案程序。

①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③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情况,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注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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