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39-08.信息录入

将案件调解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152-158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7〕81号)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30-39条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 公通字〔2006〕12号)第1条

第四十章 听证

40-01.听证的条件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40-02.告知听证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由办案人员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明,由被告知人、告知人签字确认。被告知人拒绝签字的,告知人应当注明。

40-03.受理听证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40-04.决定听证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2)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交被通知人,一份附卷。

40-05.准备听证

1.确定听证部门。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2.确定听证主持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5)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6)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7)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8)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8-2520-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