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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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释放。公安机关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4.被处罚人和担保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②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2)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保证被担保人遵守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②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5.退还、没收保证金。

(1)退还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退还保证金的,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交银行后领取保证金,一份由当事人签收后附卷。

(2)没收保证金。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保证金交纳人,一份由其签收后附卷。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3-08.信息录入

将执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1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70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7日国务院令第235号)第9条、第10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164-186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第52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第25条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0〕4号)第10条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 公通字〔2006〕12号)条5条、第6条、第13条

第四十四章 案件终结

44-01.结案的条件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2)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44-02.终止调查

1.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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