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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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3.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4-03.建立案卷

1.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2.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2)证据材料;

(3)决定文书;

(4)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44-04.信息录入

将结案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203-2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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