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同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方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再分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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