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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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遵循以防为主、防抗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救灾物资储备库、避灾场所、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及维护等;

(二)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调运等;

(三)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四)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五)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受灾人员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应当采取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方式发放。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减灾委员会合作,无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公益宣传,及时播报自然灾害预警、应急避灾场所和救灾工作动态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有序参与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对在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范与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害风险,编制中长期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重大灾害灾情评估、灾害风险调查、防灾减灾研讨和宣传教育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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