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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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应当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土地收储计划,实施土地收储、整理、管理、供应等土地储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各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部门可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收储、整理、管理、供应等产生的费用应当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章 计划和管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储备土地规模;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及融资计划;

(七)储备土地供应收入预测。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供应。需要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概况;

(二)项目规划条件;

(三)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四)成本测算;

(五)资金计划安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五)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部门纳入储备。

第十二条 收储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土地储备部门按计划实施收购。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部门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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