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艾依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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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艾依河管理,保障水生态安全,发挥其防洪、排水、生态、景观和旅游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艾依河是指南起银川市永宁县李俊镇西邵村,北至石嘴山市惠农区入黄河口的河道及沿线与之直接贯通的湖泊湿地。

第三条 在艾依河及沿线与之贯通的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河道整治、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艾依河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服从防洪,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艾依河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艾依河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综合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艾依河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艾依河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自治区艾依河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其所属的艾依河管理机构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艾依河阅海闸上游500米处至艾依河下游石嘴山市惠农区入黄河口主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艾依河全河段综合规划和水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的防洪、排水、水资源调度;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

(四)对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水生态环境进行监督,承担水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工作。

第七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艾依河南起银川市永宁县李俊镇西邵村,北至阅海闸上游500米处的河道及沿线与之贯通的湖泊湿地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实施,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的防洪、排水、水资源调度;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依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依河的绿化、美化、亮化;

(五)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水生态及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旅游规划的编制及其建设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牧、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及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艾依河建设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艾依河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服从防汛排涝要求,保障辖区内河道排洪畅通。

第十条 艾依河的生态补水、植被绿化和治理保护资金及其日常运行费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和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艾依河管理和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有堤防的,分别为堤防外坡脚外30米和100米;

(二)无堤防的,分别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30米和100米。两侧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有湖泊的,分别为开口线或者背水坡坡脚向外60米和100米;

(四)船闸、挡水、泄水、涵洞等重要水工程建筑物外沿向外200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艾依河的综合规划是艾依河整治、开发利用、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艾依河的综合规划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艾依河综合规划的编制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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