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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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原秦淮区看守所)
地址:秦淮区石杨路26号 电话:025-84421246[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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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地址:玄武区苍波门余粮村8号 电话:025-84427177[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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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地址:建邺区下圩村19号 电话:025-84427947[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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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 电话:025-84420960[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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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术语
刑事拘留(Criminal detention)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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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
刑事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 答: 适用情形 期限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日 特殊情况 延长1-4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30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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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术语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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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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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的解除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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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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