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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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legal representative)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群体。其代理权限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授权,具有无偿性特征,虽具有全权代理权限但实体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等近亲属,以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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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 被委托人(trustee)
受托人一般指被委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或称被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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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principal)
被代理人是指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直接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其代理权授予需通过载明代理人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确认,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采用书面形式时应明确代理事项。 被代理人可为公民或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适用于法定或指定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形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委托。代理人在权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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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agent)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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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必须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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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gross misunderstanding)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包括: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民法意思表示中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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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malicious collaboration)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 collaboration)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关于恶意串通之规定,其立法初衷系在保护第三人利益,它是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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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revocable civil act)
可撤销民事行为一般指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此类行为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为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需满足行为人存在过失性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等条件;显失公平行为则要求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致使权利义务失衡。此外,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也被纳入可撤销范围。被...[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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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为(ineffective act)
无效行为是法学术语中特指存在明显且重大违法事由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表现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我国对该制度的探索始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4年与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无效之诉”。其涵盖实体行为、程序行为、侵益行为、授益行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等多种类型,具体情形包括行政主体资格缺失、明显超越法定权限、无法律依据的法律保留事项决定等。该制度旨在通过赋予相对人不受期限限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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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民事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Quasi Civil Juristic Act)
准民事法律行为(Quasi Civil Juristic Act)又称“准法律行为”。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与当事人的意志、感情有密切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同一效力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意思通知,指效果意思以外的意思表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承认催告、承认拒绝等等。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指行为人将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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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after death)
死后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死亡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典型形式包括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方为有效,表现为遗嘱人生前订立、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则兼具生前与死后法律行为特征,其效力优先于遗嘱。该行为的核心法律特征在于死亡事件的不可逆性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作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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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before death)
生前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的对称。行为人生前所为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适法行为和不适法行为两种。大多数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为生前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赠与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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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 term)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约定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权利义务生效或终止前提的法律行为。此类行为所附期限具有未来性、意定性和特定目的性。根据期限类型不同,分为生效期限(自期限届至生效)和终止期限(自期限届满失效)。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相比,附期限行为的未来事实具有确定性且不受主观影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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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Conditional civil juristic acts)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此类行为可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依法律性质不得附条件的行为除外。 所附条件需满足未来性(即未来可能发生)、或然性(可能发生或不发生)、合法性、当事人约定及限定效力之意等特征。根据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差异,可分为延缓条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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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informal civil legal act)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依据形式要求划分,无需特定形式即可成立,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口头、书面、推定或默示方式表达意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不要式,仅少数需履行特定手续(如书面协议与登记)。与之相对的要式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例如私有房屋买卖需书面协议和登记手续,遗嘱需依法定方式订立。买卖合同为常见的不要式行为典型示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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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formal civil legal act)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formal civil legal act)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35条,其形式包括书面、公证、登记等,未采用法定形式可能影响法律效力。 该行为分为法定要式与约定要式两类:前者如不动产转让需依法登记,票据行为需完整记载法定事项;后者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须公证。典型要式行为包括物权变动登记、收养登记、6个月以上租赁合同书面签订...[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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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consensual civil juristic act)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指仅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均属此类。 根据大陆法系民法规定,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成性类型,其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形成。此类行为遵循《民法典》第134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规定,即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诺成性行为中物权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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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practical civil legal act)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要物的法律行为”、“实践的法律行为”。是指除须由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何种行为属于实践的法律行为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律行为的性质。根据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借贷合同等均属于实践性的法律行为。中国现行法中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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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out award)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一方承担民事义务时无需对方给付对价。该分类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对价性为标准,典型表现形式包括赠与合同、无息贷款合同等。相较于有偿行为,其法律行为内容与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差异。[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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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 consideration)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学术语,指当事人一方为获取利益需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其成立基础为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这类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比较高,典型表现形式包括买卖、租赁等经济活动。与无偿行为不同,有偿行为的法律责任更严格,例如出卖人需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有偿行为不必然等同于双务行为,如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合同属于单务但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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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是否予以支持?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后续发生劳动纠纷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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