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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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Inaction)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实行行为是在丢失枪支以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根本就没有报告,被他人发现而获悉枪支丢失,这是一种不作为,是没有争议的;二是在法定期限没有报告,但在法定期限后作了报告,这也是一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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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又称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被称作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追求利益时兼顾他人权益与社会公益,通过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其内涵包含善意真诚、守信不欺的交易道德准则,既规范权利义务的公正履行,亦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解释。作为开放性规范,该原则通过一般条款赋予司法裁量权,补充法律漏洞并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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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有偿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value exchange)
等价有偿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一方取得利益要以付出代价为条件,而且这种代价与其所得在价值量上要基本相当;反之亦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未对等价有偿原则做出规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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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活动基本准则之一,是对市民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确定权利和义务时,须以社会公共人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均衡的基本准则,规定于法典总则编第6条。公平原则旨在实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利益分配的均衡。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的依据在于其是否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若非当事人自愿,法律应予调整。公平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也...[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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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principle of free will)
法律术语,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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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平等原则是民法确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准则,体现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及权利义务对等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第十四条确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财产权利受平等保护。 该原则内涵包含人格平等、法律关系地位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三重维度。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协商自主性以及纠纷救济的平等性,禁止...[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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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
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其重要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准则,对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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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性规范(rule of order)
命令性规范,又称“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由假定和制裁或处理两因素构成。根据上述两种组成可分为保护性规范和调整性规范两种。是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直接体现最基本的国家权力的规范性命令。一项规范代表一个命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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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性规范(obligatory norm)
义务性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形态,通过明确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述中普遍使用"应当"替代"必须"进行义务设定,同时与使用"不得""禁止"的禁止性规范形成对应关系。在环境法典编纂实践中,义务性规范根据辐射范围设置了差异化的假定条件:总则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款可省略假定条件,而针对企业污染防治等特定领域的条款则需明确适用前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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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范(rule of injunction)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其中包含“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 民法上,对禁止性规范的判断应该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为后果,这时行为应该绝对无效;二是如果法律仅仅是对特定的行为模式或者实现特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时就不能简单地判决行为绝对无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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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典、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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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public law)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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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private law)
私法主要是指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所有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但是还有一些法律,例如社会法、经济法、环境法,则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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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Roman Law)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罗马法,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在十七世纪以前,并没有谁对“十人立法会”的组织和《十二表法》制定的事实产生过怀疑。自意大利历史学家维科(1668-1744)首先提出异议后,意大利历史学家帕伊士(1865-1939)和法国...[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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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natural law)
自然法是以理性认知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实在法的正义体系,主张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作为评价人定法的标准,其核心包括天赋人权、平等原则及公正至上理念。该理论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类本性或宇宙理性,在道德规范层面构成实定法的指导原则与价值基础 。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自然正义概念,斯多葛学派发展出理性支配的自然法理论。西塞罗将自然法定义为与自然相符合的永恒理性法则,确立其普遍适用性。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将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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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public order and moral)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有效规制。若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则究其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无效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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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customary law)
习惯法是通过社会权威或组织形成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具有准法规范性质。其效力需满足长期奉行、群体确信、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并在司法实践中需经国家承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习惯可作为法律补充。习惯法形式包括乡例、俗例、乡规等,涉及婚姻、债务、契约等民事领域,常通过司法程序转化为裁判规则。 习惯法内容具有地域性与传统性,清代司法中用于判定土地交易、相邻关系等事实。非洲...[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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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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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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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法 (adopted law)
继受法是与固有法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指主要参照、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的本国法律体系,其制定过程注重对域外法律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改造。作为子法的继受法与被继受的母法形成对应关系,与基于本国传统制定的固有法共同构成法律框架。 该法律体系的核心特征体现为对外国法的系统性参照与适应性调整,既包含对外国法的吸收,又涉及本土环境的适配。司法领域通过判例调和形式要件与传统司法理念的差异,同时通过法律术语替代实...[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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