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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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Tortious conduct)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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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Citizen)
公民(Citizen)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法律属性体现为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自然存在与法律主体双重维度。英语中“citizen”在不同语境下可指市民、国民或平民。 公民概念起源于古希腊雅典和古罗马城邦时期,当时存在以奴隶制民主为基础的“市民”身份,古罗马曾颁布《市民法》调整市民关系。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取代城邦制后,公民概念逐渐弱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公民作为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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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人(interdicted person)
禁治产人是法学术语,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经司法程序被宣告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十二表法》,其目的从保护宗族财产逐步演变为尊重个体意思自治。民国时期民法第75条明确规定禁治产人属无行为能力人,需设置监护人管理其财产和人身权益。宣告禁治产需满足实质条件(精神障碍导致无法处理事务)和程序条件(司法鉴定与法院宣告),相关制度对完善监护体系具有维护财产安全、保障交...[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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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person without capacity of civil conduct)
无行为能力一般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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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产人(minor who is capable of administering his own capacity)
自治产人是与“禁治产人”相对,属于成年缓衡制度的一种,指未达成年年龄但被赋予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可自行管理财产的未成年人 。通过特定情形解除对未成年人的亲权限制。根据《法国民法典》第476条,未成年人因结婚可自动解除亲权。解除亲权的自治产人原则上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民事行为能力。[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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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佐(protection)
保佐(拼音:bǎo zuǒ),又称“保护”,是协助或监督行为能力受限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维护其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该制度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不同国家适用对象存在差异,部分国家对准禁治产人或特定年龄未成年人设立保佐,而中国民法未采用保佐制度,统一实行监护制度。 保佐制度与监护制度均旨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但存在职能差异。保佐人主要负责被保佐人的财产管理,一般不承担人身保护责任,且通常并非被保...[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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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禁治产人(quasi-interdicted person)
准禁治产人是法学术语,指因生理缺陷或精神耗弱等原因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制度起源于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民法明确将盲人、聋哑人、浪费人等纳入准禁治产人范畴,其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无效。《大清民律草案》则规定准禁治产人行为能力等同于7岁未成年人,需设置保佐人协助管理事务。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由于存在歧视风险和法律滥用问题,该制度逐渐受到质疑,现代法律趋势是废除抽象的禁治产制度,代之以更具...[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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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limited disposing capacity)
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某些场合,可以通过自己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行为能力;在另一些场合,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没有行为能力,其行为须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行为才能有效。各国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都指已满一定年龄而又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年满八周岁不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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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行为能力(Full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现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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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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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civil act)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情谊行为及刑事、行政行为 。其内涵涵盖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三类,分别对应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主体自主调整利益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效力的通知或宽恕行为,以及无意图但依法产生后果的管理或拾得行为。 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等形式,核心在于意思表示。准法律行为包括催告、通知等类型,效力直接依据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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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capacity of will)
意思能力是民法学中的基础概念,指自然人理解自身行为性质并能预见其法律后果的心理认知能力。该概念与行为能力构成法律行为效力双重校验机制:前者属于事实判断标准,存在程度差异;后者属于法律价值判断标准,采取类型化划分。立法通过行为能力制度将意思能力标准化(如以年龄为量化基准),司法实践中则通过个案审查突破行为能力的类型限制。该制度既保障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又维护了交易秩序的安全。 意思能力作为法律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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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unexpected incident)
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 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存在认识混淆的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有预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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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 / 自救行为(act of self-help)
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权利被侵害的人,没有按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的行为。大陆法系民、刑法理论中阻却违法事由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自救行为发生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果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则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2)如不及时实行自救,就有可能错失良机,使权利恢复发生明显的困难。 (3)自救行为所使用的方法,从法的整体精神和一般社会观念上看是合适的。 一般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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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行为(irresponsible right)
无责任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不具有违法性,对其所致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例如外科医生按约从事的截肢医疗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及紧急避险行为。 该行为因行为人无违法性且无过错,故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无责任能力分为民事与刑事两类。民事领域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担责,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德国民法区分绝对与相对无责任能力,日本民法则以行为时识别能力为标准。刑事领域则通过责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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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standard of right)
权利本位是法学术语,指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体系,主张公民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义务的设定旨在服务权利实现。该理论强调权利平等、自由优先及个体利益保障,要求法律仅对权利行使施加必要限制,并在法无禁止时推定公民行为自由。 其内涵包含四层要义:社会成员皆为平等权利主体;权利是法律关系的终极目的;义务作为派生手段仅服务于权利保障;通过权力制衡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权利既是义务存在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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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private remedy)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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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public protection)
公力救济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民事权利的核心制度,指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请求国家机关介入解决纠纷的途径 。其以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为主要形式,确立了纠纷解决的规范化路径,实现权利保障的可预期性。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保留公力救济主导地位的同时,新增自助行为作为补充性自力救济,明确在无法及时获得公权保护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但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为其提供根本法依据,构建了以司法终局裁判为核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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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right of honor)
荣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及其相关利益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其特征包括以荣誉本身及所含利益为客体、具有对荣誉利益的绝对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荣誉称号或贬损他人荣誉,并赋予请求记载或更正荣誉称号的法定权利。 该权利包含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与支配权等核心内容。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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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Spouse rights)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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