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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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ilateral civil legal act)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其核心要件是达成实质性的意思表示合意,典型表现为合同行为,包括书面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与口头形式(如即时交易)。根据行为性质可分为诺成性行为(仅需合意即成立)与实践性行为(需交付标的物),例如买卖合同属诺成性,借款合同属实践性。法律效果体现为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约束,如买卖合意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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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unilateral legal behavior)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追认无权代理等。 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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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Cooperative)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生产、经营为核心,涵盖生产、流通、信用、服务等类型,遵循自愿参与、民主管理及盈余按交易比例分配原则。其通过集体协作降低市场风险,提升成员经济收益,组织形式包括成员出资、成员大会决策机制及交易量导向的盈余分配体系。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类: 1.生产合作社 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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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Consortium legal person)
财团法人是“法人”的一种。“社团法人”的对称。捐助财产集合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例如,诺贝尔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只能以谋取公益为目的,设立时必须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点在于,社团法人由其成员组织起来并设有议事机构; 财团法人是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没有成员和议事机构,仅设有执行机构如理事会来处理财团法人的事务,法人的目的、活动范围和宗旨均由捐助人的意志所决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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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Corporative legal person)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对称。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须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并须经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后,才可取得法人资格。有些社团法人则须经主管部门许可,方能成立。社团法人的议事机关为社员大会,执行机关为董事或董事会。有些社团法人还须设置监察机关。根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营利社团...[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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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Sino-foreign contractual enterprise)
中外合作企业一般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自然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投资条件、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而设立的经济组织。 其组织形式分为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法人实体,前者以投资额为限担责,后者合作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需经商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获批后凭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合作双方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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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Sino foreign joint venture)
中外合资企业一般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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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 solely funded by the State)
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 solely funded by the State)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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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指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中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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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Affiliated enterprise)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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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private enterprise)
私营企业(private enterprise),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主要特征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必须雇工8人以上(含8人);独立进行商品经济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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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特征 1、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所谓出名营业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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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伙(civil partnership)
民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联合组织,其设立基础为民法规范。《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将合伙合同定义为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协议。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核心区别体现在组织形式与法律适用:前者以合同关系为基础,无需工商登记;后者需依据《合伙企业法》登记为营利性组织体。 该分类源于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立法传统,我国《民法典》通过增设合伙合同填补了民事合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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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 (partnership of legal person)
法人合伙,是指企业和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的形式。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形式之一。 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的性质比较接近,具有下列属性:(1)法人合伙是两个以上法人的联合体,为共同的目的和利益结合在一起。(2)各方按合伙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解散等。(3)合伙组织的财产由各方共同投资,投资的财产和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属联营各方共同享...[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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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partnership)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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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debt of partnership)
合伙债务是合伙组织在存续期间以自身名义对外形成的民事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存在严格区分。其清偿遵循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需先用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根据约定行使追偿权。司法实践中,合伙人主张债权时需遵循必要共同诉讼规则,未约定的连带债权需通过程序法追加当事人实现权利主张。...[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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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property of partnership)
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基于共同经营目的形成的财产集合体,涵盖合伙人出资、经营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其范围包含货币、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形式,以及经营产生的收入、债权等权益。依据《民法典》,该类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分割前需履行清算程序并优先清偿债务。 合伙人以所有权形式出资的财产转化为共有财产,以使用权出资的则保留原所有权归属。财产处分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转让份额的行为未经一致确认则无效。在债务承...[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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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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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Partnership enterprise)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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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partner)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了解合伙企业首先要了解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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