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谢杨 余兴旺)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告罗某多次发信息侮辱、诽谤、威胁承办法官及家人。为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叙永县法院依法对罗某作出司法罚款5000元的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胥某等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胥某等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罗某的银行账户。被告罗某对此不服,多次向案件承办法官发送威胁、侮辱内容的信息。除此之外,罗某还向承办法官丈夫发送污言秽语短信,侮辱、诽谤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罗某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侮辱和诽谤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侵犯了法官的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罗某称自己对法律知识认知不足,情绪管理能力欠缺,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书面向法官及家人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叙永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社会秩序的捍卫者。法官依法开展的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因个人情绪,罔顾程序正义,对法官进行威胁、辱骂等行为,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不仅保障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法院诉讼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法律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四川叙永一男子侮辱、诽谤法官被处罚款
2026-06-22 10:02:59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谢杨 余兴旺)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告罗某多次发信息侮辱、诽谤、威胁承办法官及家人。为维护法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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