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术语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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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counterplead right)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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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权 (right of admission)
承认权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权利之一,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对特定事实或行为予以认可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权利人的自主性,例如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本人)可通过行使承认权追认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应用场景广泛,且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密切相关。[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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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right of subrogation)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 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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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right of choice)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程序事项的权利,属于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理论基础。其法律性质存在学术争议,有诉讼契约属性等不同观点。 该权利涵盖纠纷解决途径(如仲裁、调解、诉讼)、管辖法院协议选择、简易程序适用、审理方式(公开或不公开)及结案方式等具体内容。中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了协议管辖等立法形式,并在相关程序中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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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setoff)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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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Right of rescission)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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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权(veto power)
否认权一般指否决权,否决权(veto)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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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right of formation)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常见的形成权有: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等。[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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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p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的请求权”,“物上诉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等。所有权和他物权均存在物上请求权;但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以占有为要件,学理上视之为占有保护制度。大陆法民法学说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有不同认识。有认为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作用,它随物权的存续而被再生,不因时效而消灭;也有认为物上请求权为债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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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Right of request)
请求权是民事主体请求特定对象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为相对性,权利人需依赖义务人履行实现权利,典型表现为债权。该权利包含实体法层面的给付要求与程序法层面的诉讼主张,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于1856年从罗马法“诉”(actio)概念中分离提出,并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确立。 请求权涵盖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类型,其中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形态,债权请求权构成债权的主要内容 。其法律效力具有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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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right of dominion)
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利益的直接性。权利人直接凭单方意思实现其利益,而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②权利的优先性。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所以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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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 (right of relief)
救济权是法学体系中保障权利实现的核心机制,指当原权利遭受侵害时,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补救手段。其理论基础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的诉权体系,随着法律发展逐渐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的双层架构。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救济权在我国宪法中通过申诉、控告等条款体现,同时在国际法领域衍生出WTO公力救济权等特殊形态。现代法律体系构建了司法救济为主、行政救济与自力救济为辅的多元化实现路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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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 (antecedent right)
原权是法学理论中关于权利构造的核心概念,在《民法典》身份权教义重述中被提出。既有学说中身份权因客体空心化问题,难以形成完整的原权式构造体系。现行《民法典》框架下,身份权利需限定于婚姻家庭基础语境,其内涵需与广义身份概念相区分,通过显性权利保护与隐性法益保护的二元路径实现规范衔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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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preemption)
优先购买权(1)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证券、土地等)的权利。如,由于某些法令的规定而不得不把土地出售给国家的卖主,在国家认为这种强行征购的土地已不再需要时,原卖主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块土地的权利;(2)政府为了公众利益而优于其他任何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如,海关为了避免进口报价偏低的商品干扰国内市场,可以不予课税,而直接按申报价格强制收买该项产品。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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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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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creditor's rights)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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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权(relative rights)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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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absolute right)
绝对权是法律体系中一类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效力范围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义务主体需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此类权利的特点在于权利主体明确且无需依赖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例如物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均属典型的绝对权。根据资料显示,绝对权的法律理论发展已涵盖物权变动中的绝对物权行为模式,强调通过公告等形式维护交易安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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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break the law)
违法行为,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可分为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刑事违法等五种类型。违法行为也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违反一切有效法律,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狭义...[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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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为(Legal act)
合法行为是法律领域术语,指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广义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指未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狭义则强调行为需符合法律具体要求并产生积极社会效果,受法律直接保护。 广义合法行为包含中性行为,体现对公民自由的保障;狭义需满足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等要件,并能产生预期法律效力。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主动符合法律规范指引。民法体系中,合法行为涵盖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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