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术语法律术语
-
探视权 / 探望权(visitation right)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详细 ]
-
亲属权(Right of relatives)
亲属权是法律赋予特定亲属关系主体享有的身份权利,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范畴,存在于父母与成年子女、祖孙、外祖孙及兄弟姐妹之间,以亲属身份为基础,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其核心内容包括非经济性权利(如教育权)与经济性权利(如扶养请求权),具体表现为抚养、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亲属类别划分为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三类法律关系,权利形态涵盖支配权、请求权及形成权,但部分权利受强制执行力限制。 该...[ 详细 ]
-
亲权 / 亲情权(parental power; parental right)
亲情权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形成的亲属间情感关系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其核心在于保障精神慰藉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赡养人需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义务,这一规定将亲情权的保护对象明确指向老年群体。在权利内涵上,既包含老年人要求成年子女定期探望的主张,也涉及探视孙子女等跨代际情感需求。法学领域通过完善监护制度和探视权条款等立法实践,推动该权利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具体指向老年...[ 详细 ]
-
身份权(rights of paternity)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贡献突出获某项奖励,取得一项荣誉权。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 详细 ]
-
贞操权(right to chastity)
贞操权是法学领域术语,指自然人基于保持性纯洁品行所享有的人格权,核心在于维护性自主与尊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该权利以性纯洁为客体,涵盖贞操保持权、反抗权与受限制的同意权,赋予个体拒绝非自愿性接触的自由,允许通过正当防卫制止侵害,并要求性同意需符合年龄、精神状态及公序良俗。 其法律内涵包括性自由、性纯洁利益保护及人格权属性,主体涵盖所有公民,行使时需承担配偶忠实义务等限制。刑法将侵害贞操权行为...[ 详细 ]
-
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 详细 ]
-
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
自由权是法律规定或者认可并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最早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认为自由权属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后来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都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居住自由、通信自由、科学...[ 详细 ]
-
自然人(natural person)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详细 ]
-
法人(legal entity)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详细 ]
-
名称权(right of name)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也称为字号,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特定化的标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对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律严禁以冒用、玷污等手段侵犯他人名称权,对于干涉、假冒、盗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消除侵害,如因此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 详细 ]
-
姓名权(right of name)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民事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确立法律框架。其内容包括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及许可权,权利行使需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并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姓氏选取通常遵循父母姓氏,特殊情形可突破限制。 学界对姓名权性质存在所有权说、财产权说和人格权说等理论争议,现代法学主流认定其为人格权。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干...[ 详细 ]
-
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详细 ]
-
人权(human right)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强调了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 详细 ]
-
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当人身权受到侵...[ 详细 ]
-
非专有权 (non-exclusive right)
非专有权,亦称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非专有权的主体范围不受特定民事主体限制,允许权利通过法律行为在不同主体间流转。这类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可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处分或移转。[ 详细 ]
-
专属权 (exclusive right)
专属权是法律体系中不可转移的权利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专属性,即只能由权利人行使且不得转让或继承。该权利涵盖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多种类型,在民事法律框架中被赋予绝对保护地位。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作为典型专属权明确禁止代位行使,且不得放弃或转让。专利权中的专属权特性则体现为权利人独占实施权,但其保护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限制。[ 详细 ]
-
期待权(expectant right)
期待权是法律领域术语,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源于德国学说与判例,未在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其核心为权利取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地位,需满足部分权利构成要件且受法律保护,具有发展性、独立性及现实性特征。 该权利存在于债权与物权领域,如所有权保留交易中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期待地位。我国司法实践通过《执行异议规定》第28-30条对不动产买受人、购房消费者及预告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予以保护,...[ 详细 ]
-
既得权(vested right)
既得权(英文名:vested right),是指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且已被权利人现实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权利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前者如所有权、债权等均属既得权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主体已实际获得并能够直接行使法律权益。 该理论可追溯至斯托雷(Joseph Story)的国际私法思想,后由比尔(Joseph Beale)在《冲突法第一次重述》中系统提出既得权理论,主张实体权利由权利授予国法律创设且...[ 详细 ]
-
抗辩权(counterplead right)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 详细 ]
-
承认权 (right of admission)
承认权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权利之一,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对特定事实或行为予以认可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权利人的自主性,例如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本人)可通过行使承认权追认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应用场景广泛,且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密切相关。[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 “两高一部”明确盗用身份证办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犯罪
- 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这些行为属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出新规
-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推动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
- 最高法发布互联网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将于6月23日开始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怎么建?官方指南来了
- 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其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能否支持?
- 处理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是否可“兼得”?
-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是否予以支持?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后续发生劳动纠纷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应否支持?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掌握二倍工资的起算点?
- 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值班律师:17721530239 李律师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服务项目: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
微信:LawFAQ ,邮箱:LawFAQ@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