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权(英文名:vested right),是指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且已被权利人现实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权利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前者如所有权、债权等均属既得权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主体已实际获得并能够直接行使法律权益。
该理论可追溯至斯托雷(Joseph Story)的国际私法思想,后由比尔(Joseph Beale)在《冲突法第一次重述》中系统提出既得权理论,主张实体权利由权利授予国法律创设且他国应予以尊重。在民事立法领域,既得权理论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提供了法理基础,美国最高法院通过1810年Fletcher v. Pech案等判例确立对民事溯及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既得权理论在婚姻财产制度中具有实践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需满足既得权要件,即实际取得且成立条件全部实现。该理论还被应用于财产法、劳动法等领域,例如对动产权利归属的认定以及养老金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