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产人是法学术语,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经司法程序被宣告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十二表法》,其目的从保护宗族财产逐步演变为尊重个体意思自治。民国时期民法第75条明确规定禁治产人属无行为能力人,需设置监护人管理其财产和人身权益。宣告禁治产需满足实质条件(精神障碍导致无法处理事务)和程序条件(司法鉴定与法院宣告),相关制度对完善监护体系具有维护财产安全、保障交易安全等作用。
禁治产人(interdicte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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