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
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Sino foreign joint venture)
中外合资企业一般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 详细 ]
-
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 solely funded by the State)
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 solely funded by the State)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详细 ]
-
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指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中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详细 ]
-
关联企业(Affiliated enterprise)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详细 ]
-
私营企业(private enterprise)
私营企业(private enterprise),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主要特征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必须雇工8人以上(含8人);独立进行商品经济活...[ 详细 ]
-
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特征 1、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所谓出名营业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 详细 ]
-
商事合伙(commercial partnership)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享收益,以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等持续性商事活动为目的的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商事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均需依法办理商事登记。 商事合伙是由自然人、法人等主体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等商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商事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详细 ]
-
民事合伙(civil partnership)
民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联合组织,其设立基础为民法规范。《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将合伙合同定义为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协议。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核心区别体现在组织形式与法律适用:前者以合同关系为基础,无需工商登记;后者需依据《合伙企业法》登记为营利性组织体。 该分类源于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立法传统,我国《民法典》通过增设合伙合同填补了民事合伙...[ 详细 ]
-
法人合伙 (partnership of legal person)
法人合伙,是指企业和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的形式。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形式之一。 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的性质比较接近,具有下列属性:(1)法人合伙是两个以上法人的联合体,为共同的目的和利益结合在一起。(2)各方按合伙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解散等。(3)合伙组织的财产由各方共同投资,投资的财产和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属联营各方共同享...[ 详细 ]
-
个人合伙(partnership)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 详细 ]
-
合伙债务(debt of partnership)
合伙债务是合伙组织在存续期间以自身名义对外形成的民事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存在严格区分。其清偿遵循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需先用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根据约定行使追偿权。司法实践中,合伙人主张债权时需遵循必要共同诉讼规则,未约定的连带债权需通过程序法追加当事人实现权利主张。...[ 详细 ]
-
合伙财产(property of partnership)
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基于共同经营目的形成的财产集合体,涵盖合伙人出资、经营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其范围包含货币、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形式,以及经营产生的收入、债权等权益。依据《民法典》,该类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分割前需履行清算程序并优先清偿债务。 合伙人以所有权形式出资的财产转化为共有财产,以使用权出资的则保留原所有权归属。财产处分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转让份额的行为未经一致确认则无效。在债务承...[ 详细 ]
-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 详细 ]
-
合伙企业(Partnership enterprise)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 详细 ]
-
合伙人(partner)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了解合伙企业首先要了解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 详细 ]
-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普通合伙人(GP)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区别于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GP在关联交易、竞业禁止、财产份额处置及劳务出资等方面受到更严格限制。例如,GP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交易,且不得从事同类业务;财产份额对外转让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可采取劳务出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上市公司被明确禁止成为GP。 200...[ 详细 ]
-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且不参与经营,其起源可追溯至10世纪意大利商港规避教会法的康曼达契约。该制度15世纪发展为法国两合公司,1822年美国纽约州颁布首部有限合伙法,1907年英国《有限合伙法》确立登记制与有限合伙人资本撤回限制 。 2006年中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确立有限合伙制度,规定合伙人双向转换需全体...[ 详细 ]
-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有限合伙人是指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类型,主要由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构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其出资形式限于货币、不动产等财产权利,禁止劳务出资,且不执行合伙事务或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享有与合伙企业交易、自营竞争业务及财产份额出质等权利,但需受合伙协议约束。与普通合伙人相比,其责任限于出资额,财产份额转让仅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全体同意;退伙后对债务的责任限...[ 详细 ]
-
合伙(Form a partnership)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 “合伙”,即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制”则具有“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合股”“统一经营”“企业性”三个基本特征。[ 详细 ]
-
农村承包经营户(Leaseholding Rural Household)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以及副业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家庭。 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 “两高一部”明确盗用身份证办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犯罪
- 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这些行为属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出新规
-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推动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
- 最高法发布互联网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将于6月23日开始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怎么建?官方指南来了
- 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其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能否支持?
- 处理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是否可“兼得”?
-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是否予以支持?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后续发生劳动纠纷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应否支持?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掌握二倍工资的起算点?
- 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值班律师:李律师 1772153023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网站合作与反馈
E-mail:212265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