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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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范(rule of injunction)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其中包含“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 民法上,对禁止性规范的判断应该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为后果,这时行为应该绝对无效;二是如果法律仅仅是对特定的行为模式或者实现特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时就不能简单地判决行为绝对无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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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典、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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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public law)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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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private law)
私法主要是指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所有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但是还有一些法律,例如社会法、经济法、环境法,则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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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Roman Law)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罗马法,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在十七世纪以前,并没有谁对“十人立法会”的组织和《十二表法》制定的事实产生过怀疑。自意大利历史学家维科(1668-1744)首先提出异议后,意大利历史学家帕伊士(1865-1939)和法国...[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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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natural law)
自然法是以理性认知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实在法的正义体系,主张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作为评价人定法的标准,其核心包括天赋人权、平等原则及公正至上理念。该理论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类本性或宇宙理性,在道德规范层面构成实定法的指导原则与价值基础 。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自然正义概念,斯多葛学派发展出理性支配的自然法理论。西塞罗将自然法定义为与自然相符合的永恒理性法则,确立其普遍适用性。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将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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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public order and moral)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有效规制。若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则究其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无效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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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customary law)
习惯法是通过社会权威或组织形成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具有准法规范性质。其效力需满足长期奉行、群体确信、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并在司法实践中需经国家承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习惯可作为法律补充。习惯法形式包括乡例、俗例、乡规等,涉及婚姻、债务、契约等民事领域,常通过司法程序转化为裁判规则。 习惯法内容具有地域性与传统性,清代司法中用于判定土地交易、相邻关系等事实。非洲...[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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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定的涉及具体法律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主要分为抽象类解释文件和对下级司法机关就适用法律问题所做的具体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具有约束力。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司法解释出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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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procedural law )
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实施程序以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与实体法相对,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类型 。其内容涵盖民事、刑事审判程序规则及行政行为步骤、方式等要求,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和独立价值双重属性。我国程序法规范分散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包含听取意见、听证、回避等具体制度。 程序法在普通法系中基于令状制度形成“程序先于权利”传统,强调程序对权利实现的约束作用。我国法律传统存...[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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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典、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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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Legal Person right)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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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
劳动者权益(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基于劳动行为所享有的法定权益,涵盖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进...[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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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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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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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Right of revocation)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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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权(Right of ratification)
追认权(Right of ratification)是指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力的权利。 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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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retrial)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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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Apply for avoidance)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却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开庭时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该案的审判组织情况和他们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他们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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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register)
起诉的审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其次,要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限...[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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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后续发生劳动纠纷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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