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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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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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Right of revocation)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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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权(Right of ratification)
追认权(Right of ratification)是指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力的权利。 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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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retrial)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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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Apply for avoidance)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却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开庭时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该案的审判组织情况和他们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他们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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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register)
起诉的审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其次,要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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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General procedure of the first instance)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位列众多程序之首,而且与其有关的条文最多——共有31条,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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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public prosecutor)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直接提起诉讼的人。 在中国公诉人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基本职能;公诉工作,既是一门充满斗争艺术的检察官工作,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门面工作;公诉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言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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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execution; executing punishment)
行刑是司法机关执行刑罚的司法活动,广义泛指一切刑罚方法的执行,狭义特指行刑机构对自由刑的执行,需以生效刑事裁判为依据,依托特定物质设施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国家刑事司法活动属性。作为国家刑治的组成部分,行刑主体包括监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执行,内容涵盖刑罚实现、罪犯矫正与刑罚变更。现代行刑强调合法性原则,要求执行机关、依据、程序合法,并遵循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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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probation period)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以促进其悔过自新的刑事执行制度。 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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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crime prevention)
犯罪预防(crime prevention)是指通过消除犯罪诱因、干预潜在犯罪倾向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社会治理活动,其核心在于限制犯罪诱因并维护社会安定。该领域涵盖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两类路径:前者通过组织体制、刑事政策等宏观措施减少恶性犯罪,后者侧重个体犯罪倾向的早期干预。 预防措施包括法律体系完善、技术防控应用及分级干预机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的教育与保护结合、分级预防矫治原则,以及专...[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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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deadline of prosecution)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 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 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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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 (amnesty; general pardon)
大赦(拼音:dà shè)是汉语法律术语,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对所有罪犯实施普遍赦免或减刑的措施。该词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秦二世"大赦天下"案例,具有"赦罪赦刑"双重效力,既免除刑罚执行又消除犯罪记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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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The probationperiod)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刑法第83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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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probation)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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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Commutation)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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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serving sentence outside the prison under surveillance)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故而,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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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parole)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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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metitorious serviceoffset)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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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 (voluntary surrender to justice)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有3种形式:(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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