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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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conduct crimes)
行为犯是刑法学术语,指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其构成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为必要条件,与结果犯相对应。 该概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作为结果犯的对应范畴提出,其既遂标准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以危害行为完成为标志,如诬告陷害罪、伪证罪等;另存在成立标准说主张根据条文是否规定特定结果进行判断。 英美法系传统刑法未将行为犯作为独立类型研究,随着制定法及学术交流增多逐渐获得关...[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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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Discontinuance of crime)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特殊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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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expression for a crime)
犯意表示,又称“犯意流露”,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决意的单纯表露,属于思想范畴,因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历史上,各国奴隶制刑法与封建刑法存在处罚犯意表示的司法实践。其与犯罪预备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实行行为:前者仅停留在意图表达阶段,后者因具有社会危害性需承担刑事责任。 犯意表示的特征包括行为人真实犯罪意图的外化表露,常见形式有口头声明、文字表达或手势示意等。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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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a crime in preparation;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这一规定内容并不是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定义。应当认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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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criminal pattern)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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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处罚原则: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表明,未遂犯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未遂犯的不法与责任一般轻于相应的既遂犯的不法与责任,故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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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Accomplished offense)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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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excessive defence)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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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 (criminal intent; criminal purpose)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构成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直接体现犯罪故意的内容。其包含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性、预定性及积极追求意愿。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动机是推动目的实现的内在动力,同一目的可能源于不同动机。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目的属于主观违法要素,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需法官根据违法性判断进行补充。特定罪名如贪污罪、抢劫罪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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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criminal motive)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中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 ⑴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⑵财物动机,指为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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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 criminal negligence)
犯罪过失是“犯罪故意”的对称。刑法上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与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并不完全一致。①在中国刑法中,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中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中国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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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 mens re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对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这些事实包括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时间与地点、行为的情节、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身份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关于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属于故意的内容,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罗马法时期便...[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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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 target of a crime)
犯罪对象是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区别于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2)犯罪客体总会因犯罪行为而必定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犯罪对象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定受到损害。(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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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object of a crime )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确定了犯罪客体能够明确犯罪性质与危害程度。其与犯罪对象在性质、要件地位、受损害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若侵害民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则不构成犯罪。犯罪客体的本质通过犯罪对象体现,涵盖国家主权、社会制度、财产权、人身权利等领域,内容由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 根据侵犯社会关系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层次。...[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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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subject of a crime)
犯罪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分为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单位主体涵盖公司、企业等五类组织机构。 自然人主体依年龄划分为四类:已满16周岁负完全责任,14-16周岁对八类重罪担责,12-14周岁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75岁以上老人可从宽处罚。特殊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定罪或量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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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constitution of a crime)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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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negligent crime)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是指过失实施的犯罪。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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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intentional crime; willful crime)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故意犯罪是故意实施的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首先,这两个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易言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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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刑法上,要对该当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非难,就必须证实,在行为实施的当时,行为人能够理解法律的命令和禁止的内容,并且具有按照这种理解进行行为的能力。[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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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年龄准确地说应是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该法定年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任何成年人,如果没有精神病,就具有责任能力,但是,人的责任能力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身心之发展、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逐渐增长。因此,责任能力的有无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换言之,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因...[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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