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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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crimina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 )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职能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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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按照五年为一档确定了四档追诉时效期限,分别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可向最高检申请核准追诉。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因技术条件不足、侦查手段有限,部分命案未能及时告破。凶手侥幸长期藏匿,企图等到超过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从而摆脱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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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原则(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new laws)
从新原则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原则,主张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处理完结的行为适用新法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律实行的是从旧原则,即行为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而从新原则则要求行为要适用当时还没有出现的新法律。该原则在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领域均有体现: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的个别单行刑法首次明确采用从新原则,《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中确立的'跨法从新'原则要求对跨越新旧法律期间的行为适用新法,而行政程序法律适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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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从旧兼从轻是“从新兼从轻”的对称。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一种原则。但是,根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特别刑法的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实行从新的原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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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principal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education)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教育学领域的重要原则,强调惩罚措施与教育引导的结合而非相互替代。该原则的核心在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实施惩罚,体现了过错责任的基本理念。同时,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首违不罚制度作为典型落实方式。 原则定义 该原则主张在实施惩罚措施时需与教育引导相结合,避免单纯强调惩罚的单一化处理方式。其本质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手段实现行为矫正与价值观塑造的双重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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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supervision of residence)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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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自负原则(principal of bearing responsibility solely for one’s own crime)
罪责自负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刑事责任由犯罪行为人个体承担,禁止牵连无辜亲属或其他未参与者。该原则与古代"族诛""连坐"等团体责任制度形成鲜明对比,凸显了现代法治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追求。在当代法治实践中,罪责自负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共同犯罪中精准界定责任范围、合理适用刑罚种类、避免单位犯罪成员权益过度受损。 罪责自负原则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一是刑事责任主体严格限定为犯罪行为人,不可任意...[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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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罚是结果,刑罚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会危害性重的,刑罚亦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轻的,刑罚亦轻,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法基本原则之一。18世纪后期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刑法的等级特权主义和罪刑擅断,基于法律面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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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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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司法精神病学是精神病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主要研究精神障碍者在法律事务中的责任能力及精神状态鉴定,又称法医精神病学。其核心任务是通过司法鉴定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及服刑能力等法律能力,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 。学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开展鉴定活动,涉及精神损伤程度、因果关系、诈病鉴别及监护必要性评估等多维度分析 。鉴定中多见反应性精神病、短暂性精神活动障碍等...[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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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coercive measure; enforcement arrangement)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025年3月8日,《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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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criminal investigation)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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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刑法学 (comparative criminal law)
比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分支学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不同国家或时期的刑事法律,探索其科学规律。该学科既是一种研究方法,也是一门独立学科。中国近代比较刑法学可追溯至许鹏飞1936年出版的《比较刑法纲要》,后由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推动发展 。研究多聚焦于中外刑事立法比较,如西南政法大学2024年成立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并举办国际研讨会。国际学术交流日益频繁,如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跨国界刑法学讲座 ,促进了...[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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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法学(reform-through-labor)
劳动改造法学是中国对于以狱制及其运行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特殊称谓。以监狱本体及其行刑,亦即以广义的劳动改造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刑事法学。基本研究内容包括:监狱及其行刑的一般原理、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等基本改造手段的组织和运用、狱政管理和执行刑罚等制度的原则、作用、实施等。其包含的分支学科有:罪犯劳动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心理学、劳改经济管理学、狱内侦查学等。参见“监狱学”。 劳动劳保待遇简称“劳保待遇”。劳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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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运用心理学理论、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即从心理活动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学科。从犯罪心理学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可以区分为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和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只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其中包括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等等。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则不仅研究犯罪主体...[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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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criminology)
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行为科学范畴,着重于社会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广义涵盖犯罪成因、社会影响及防控对策,核心领域包含犯罪原因学与刑事政策学两大分支。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于1885年首次使用该术语,法国学者托皮纳德将其引入法语体系,标志着学科在19世纪中后期欧洲的成型。 该学科研究涵盖生理、心理及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形成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等理论体系。19世纪末至20世纪,实证主义学派、芝...[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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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Penology)
《刑法学》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编著的法学教材,2009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属该校“精品系列教材”之一 。全书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构建规范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融合的知识体系,服务于法学本硕教学需求。 教材分为总论与分论两编:总论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阐释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等基础理论;分论围绕刑法典分则十大类罪名展开,解析重点罪名的概念、构成要素及认定标准。书中整合大陆法系与英美...[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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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法 (adopted law)
继受法是与固有法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指主要参照、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的本国法律体系,其制定过程注重对域外法律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改造。作为子法的继受法与被继受的母法形成对应关系,与基于本国传统制定的固有法共同构成法律框架。 该法律体系的核心特征体现为对外国法的系统性参照与适应性调整,既包含对外国法的吸收,又涉及本土环境的适配。司法领域通过判例调和形式要件与传统司法理念的差异,同时通过法律术语替代实...[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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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法 (native law; indigenous law)
固有法是“继受法”的对称,强调法律体系的本土性和历史延续性。西方法史学界通过这一分类揭示法的源流关系,但随着发展中国家探索符合本国社会文化的法律体系,其分类意义逐渐减弱 。中国固有法文化包含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等多元形态,在民族地区仍有深远影响。从国际视角看,中国传统法曾对日本律令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但明治维新后逐渐被西方法取代。日本从飞鸟时代到明治初期以中国法为研究中心,并将其成果运用于立法和解释。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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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special law)
特别法是法律体系中对特定主体、事项或时空范围适用的法律规范,与普通法(一般法)形成互补关系。其核心特征体现在效力范围的特殊性,可基于对人(如兵役法)、对事(如著作权法)、对时间(如戒严法)或对地域(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维度进行划分。在法律适用中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即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出现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条款 。该原则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1条和《立法法》第103条中均有明确体现。[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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