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按照五年为一档确定了四档追诉时效期限,分别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可向最高检申请核准追诉。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因技术条件不足、侦查手段有限,部分命案未能及时告破。凶手侥幸长期藏匿,企图等到超过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从而摆脱法律的制裁。2020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命案积案攻坚行动,截至当年12月8日,共破获命案积案5281起,其中20年以上积案占46.8%。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显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命案积案攻坚,最高检对发案超过20年的命案,依法核准追诉33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据法定刑最高刑规定了追诉期限,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根据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分别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重新计算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超出追诉期限的处理规则。
追诉时效作为一种刑罚消灭的制度,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合理配置国家司法资源、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刑罚权、限制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保障司法制度效率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