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法是与固有法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指主要参照、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的本国法律体系,其制定过程注重对域外法律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改造。作为子法的继受法与被继受的母法形成对应关系,与基于本国传统制定的固有法共同构成法律框架。
该法律体系的核心特征体现为对外国法的系统性参照与适应性调整,既包含对外国法的吸收,又涉及本土环境的适配。司法领域通过判例调和形式要件与传统司法理念的差异,同时通过法律术语替代实现程序性改造。
东亚法系在继受实践中形成不同模式:日本民法典采用“中孔继受”传统保留本土实践空间,台湾地区长期大规模继受德国法教义学。中国近代民法继受欧洲及日本民法典构建现代制度,如《中华民国民法》引入特留份制度框架,现行《民法典》吸收监护制度并实施本土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