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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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Important Penalty)
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 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其中管制为中国独创。 外国刑事立法中,主刑往往还包括罚金刑。[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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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wealth seizure)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没收财产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罚金是强制罪犯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刑具有自由刑所没有的优点,既可以给罪犯一定的惩戒教育,又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用于处罚经济犯,因而罚金刑的适用有代替短期自由刑...[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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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生命刑(Death Penalty)
死刑(Death Penalty),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判决的有关犯人通常都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实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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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 (newly committed crime)
新罪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专业术语,特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均属于新罪范畴,将导致撤销原判缓刑或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该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对应'new crime',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的程序性权利。新罪的判定直接影响刑罚执行效力,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再犯新罪者将丧失减刑资格,最低刑期受法定限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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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 (omitted crime)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发现被判处徒刑的罪犯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数罪,对一人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数罪并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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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罚制(single punishment)
单罚制是法律领域中针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指在单位违法中仅对单位本身或仅对直接责任人员施以处罚的机制。在刑事领域,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处罚制度,其中“单罚制”是指只对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判处刑罚而不对单位判处罚金,且存在理论争议;而在行政处罚中,通常以处罚违法单位为主,仅在生态环境等特定领域逐步引入双罚制。该制度因可能违背个人责任原则、抑制违法效果有限等问题受到学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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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罚制 / 双罚制(dual/double punishment)
两罚制,亦称两罚原则,是指对法人犯罪既处罚法人中的自然人,同时也处罚法人。对法人中有责任的自然人的处罚,既可以判处执行自由刑,也可以判决执行其他刑罚,但生命刑几乎没有。对法人的处罚,一般仅限于财产刑。应该说,对法人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质上是让他们承担连带的刑事责任。两罚制克服了代罚制和直接处罚制的弊端,符合法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对法人犯罪刑罚目的的实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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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和刑期(total term of sentences)
总和刑期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的有期刑罚刑期的总和,是确定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原20年有期徒刑上限调整为25年,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时需遵循“限制加重”原...[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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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Below the statutory penalty)
“法定刑以下”是刑法学术语,特指在法定最低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规则。法定刑既包括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也涵盖总则规定的刑种与期限。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法定最低刑,且不得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当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适用跨档减轻处罚。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区别在于突破量刑幅度下限,多重减轻情节允许跨幅度减轻,尤其适用于酌定情节。正确理解法定刑含义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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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下限(minimum statutory penalty)
法定刑下限,又称最低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最低限度,作为法定刑上限的对称概念,其核心功能在于界定刑罚适用的下限标准。例如中国刑法第358条规定强迫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五年有期徒刑即为法定刑下限的直接体现 。 当分则条文未明文规定下限时,需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进行补充确定 [1]。在理论层面,储槐植提出的典型立法方式,要求法定刑下限和上限均以同类犯罪最具代表性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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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Statutory penalty)
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对特定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及量刑幅度,是刑法条文规定的量刑标准。其分为绝对法定刑与相对法定刑:绝对法定刑严格限定单一刑种和刑度,现代各国已极少采用,我国刑法仍有个别条文对特定情节保留绝对死刑;相对法定刑规定可选刑种和量刑幅度,是我国刑法分则的主要立法形式。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刑法普遍采用绝对法定刑,随着司法实践发展,各国逐步采纳相对法定刑以赋予法官裁量空间。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以相对...[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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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上限(maximum statutory penalty)
法定刑上限,又称最高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最高限度,与“法定刑下限”相对。其通常以有期徒刑等主刑形式明确规定,例如中国刑法第187条将五年有期徒刑设为玩忽职守罪的最高法定刑。当分则条文未直接规定时,需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条款进行认定。 根据刑罚类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20年,超35年最高25年;无期徒刑可减刑假释,死刑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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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Number of crimes Concurrence)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时间上可以把数罪并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后文称其为普通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判决均未宣告,因此,应当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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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Inclusive offence; absorbable offence)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构成吸收犯,通常认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第一个条件是实质竞合的共同条件,较易认定;第二个条件即吸收关系的认定,则存在一定难度。[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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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implicated offence)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与其他实质竞合一样,牵连犯也存在着数个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与吸收犯不同的是,这数个行为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分,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在法律后果上才不会出现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的情况,而是以择一重处断基本规则。为与连续犯相区别,成立牵连犯要求各行为独立构成异种数罪,而非同种数罪。[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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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continuing offence)
连续犯,指的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对于连续犯按一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很多法条涉及连续犯规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连续犯的追诉时效及法律适用等程序性问题的规定;二是涉及连续犯数额累计计算的规定;三是涉及连续犯行为次数的规定。后两项规定,既包括作为成罪标准的数额、次数和情节,又决定刑罚裁量轻重(量刑档次,加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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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 (combinative crime; integrated offence)
结合犯是指刑法将原来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构成,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符合新构成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构成中包括两个以上的原罪,即被结合之罪;也有经过结合后形成的新罪,即结合之罪,结合后新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内容,而不是简单地将数个犯罪构成相加。[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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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habitual hardened crime)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惯犯分为常业惯犯与常习惯犯。常业惯犯,是指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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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竟合犯(imaginative joiner of offences)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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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continuous crime )
一般认为,继续犯(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仅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规定继续犯的犯罪构成,也预定了该罪行为会持续一定时间,故行为的持续性包含在犯罪构成所预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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