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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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institute a public prosecution)
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控诉机关,应当谨慎地行使控诉权,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受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护人权。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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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agent ad litem)
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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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加人 (litigious participants)
诉讼参加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诉讼程序的各类主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属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诉讼主体。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需具备与案件直接利害关系并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第三人需满...[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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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property attachment prior to lawsuit)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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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procedure for judicial review of death sentences)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二百五十一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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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 judicial assistance)
司法协助是国际间根据某一国当局的请求而履行的司法方面的国家协助行为。一国法院通过一定程序要求他国法院协助一定的诉讼行为,称为司法委托;被请求国的法院按照请求协助履行该诉讼行为,称为司法协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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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司法厅是中国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司法部领导下主管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司法行政事务工作。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1959年曾被撤销,197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恢复司法厅(局)。职责: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领导直属的政法管理干部院校、司法学校、劳改警察学校;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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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judicial bureau)
司法局,指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国家层面称司法部,省级称司法厅,市级及县级称司法局,乡镇级别称司法所,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司法行政机构业务指导。司法局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同属同级政法委员会领导 。 司法局的主要职能为“一个统筹、五大职能”,统筹全面依法治县,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刑事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任务 [7]。各级司...[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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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 (judicial police)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司法机关中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专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特殊警种。 司法警察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任务是警卫法庭,维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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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
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专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也承担部分司法方面的职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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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司法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8年3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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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documentary evidence)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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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court clerk)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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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证据 (demonstrative evidence)
示意证据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用于辅助说明案件事实的视觉或视听辅助材料,其法律概念最早由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第十五条明确界定为"复制或者描绘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物、物体或场景的模型、图表、素描、照片、电子图像等形式的实物材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允许使用示意证据的情形包括物证/书证因体积庞大、存在危险性或保存困难等客观限制无法当庭出示,且需经审判人员必要性审查确认其有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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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 (tangible evidence)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审计人员通过盘有名种财物的实在性而取得的审计证据,如实际观察和实地盘点某类资产、存货,是这此财产物资实际存在的最好证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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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和死亡宣告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失踪和死亡宣告是法律术语,指自然人因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的制度。其核心在于终止因长期失踪导致的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该制度涉及失踪事实确认、法定时限、利害关系人申请及法院审查等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相近,但各国对死亡时间认定存在差异,如以最后音讯、判决生效日或法定期间终止日为基准。撤销宣告后,善意取得财产者可保留权益,恶意取得者需返还,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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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问式诉讼( inquisitional proceedings)
审问式诉讼(又称纠问式诉讼)是历史上以国家职权为主导的刑事诉讼形式,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君主专制社会及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该诉讼形式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司法机关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被告人沦为无诉讼权利的客体。其程序运行以口供为核心证据,通过刑讯逼供合法化与秘密审理方式实现集权化的犯罪追诉目标,具有显著的专制主义属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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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Adjudication committee)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集团,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最高法审委会的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由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1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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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procedure for trial supervision)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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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adjudgement/trial jurisdiction)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之分。法定管辖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裁定管辖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或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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