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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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procedure for trial supervision)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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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adjudgement/trial jurisdiction)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之分。法定管辖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裁定管辖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或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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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presiding judge)
审判长是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例如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各项权利,主持讯问,宣布辩论终结; 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不是固定职称,是在审理案件时临...[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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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appeal for revision; petition for revision )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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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foreign criminal proceedings)
涉外刑事诉讼是中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监狱处理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时适用的特别程序,以《刑事诉讼法》第16条及国际条约为依据,遵循主权原则、诉讼权利保障原则及国际条约优先原则。程序特点包括外籍被告人须委托中国律师辩护、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强制措施省级报备、审判公开及翻译保障等,执行阶段涉及驱逐出境等特殊规范。 随着跨国犯罪增加,现行分散的6个条文难以应对实践需求,学界普遍呼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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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foreign civil proceedings)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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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cases involving foreign interests)
涉外案件,在中国,指司法机关受理的涉及外国、外国企业和组织、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外刑事案件如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包括在中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案件,中国公民对外国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等。这类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涉外民事案件指当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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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管教所(少年监狱 、少管所)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2003年3月28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3〕26号文件,将少年(犯)管教所统一更名为未成年犯管教所。[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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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appeal)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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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procedure of bankruptcy and liquidation of a business corporation)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由法院将其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定审理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程序制度,兼具非讼性、争议性与执行性特征。该程序实行债权人会议机制,采取全体债权人参与的财产整体分配方式,区别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本质上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通盘整理清算的法律制度。 该程序包含破产申请受理、债权申报登记、成立清算组接管财产、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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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bankruptcy; insolvency)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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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juryman)
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而选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参与诉讼中的审理和执行的人员,是人民群众参加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 [1]。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又回到群众中去,通过了解司法、参与司法...[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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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词(statement of public prosecution)
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公诉意见,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重要演说词。其以起诉书为基础,通过口头说明和论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责任进行系统阐述,具有揭露犯罪、证实罪行的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词必须包含法庭调查概括、证据与案情分析、社会危害性评述、犯罪根源剖析及法律责任论证五项核心内容,具体撰写时需结合案件特点调整侧重点。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分析证据,并引用法律条款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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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行判决(direct adjudication without sessions; judgement without notice)
径行判决,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无需开庭审判的上诉案件,予以直接判决的诉讼行为。条件:(1)由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决定对本案径行判决。(2)径行判决前,合议庭已仔细阅卷并调查和询问了有关当事人。(3)案件事实和证据已核对清楚而无需再开庭查证有关案件事实。[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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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composition; compromise)
和解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条款写入一个协议判决,由法院记录在卷。[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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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诉讼(mixed action)
混合式诉讼是近现代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审判模式,以当事人主义(对抗制)为主,职权主义为辅,兼具二者的特点 。混合式诉讼主要实行于二战后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该模式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对纠问式诉讼的否定,结合了控辩平等对抗与法官职权调查的优势,主要在日本、意大利等国实行。其形成背景可追溯至二战后日本在当事人主义基础上吸收职权主义因素,学界也存在是否基于职权主义的争议。 混合式诉讼将诉讼分为侦查(纠问...[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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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term in custody)
羁押期限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状态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基本羁押期限,包括:拘留期限;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及二审的审理期限。二是特殊羁押期限,包括: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捕后侦查期限的延长;退回补充侦查期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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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程序 / 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
当场处罚程序一般指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必须在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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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庭(economy jurisdiction court)
经济审判庭是法院内部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机构,简称“经济庭”。其设立始于1979年,1980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扩展至各级法院普遍设立。经济审判庭由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组成,通过独任或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涵盖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等商事法律纠纷。[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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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问式诉讼(inquisitional proceedings)
审问式诉讼(又称纠问式诉讼)是历史上以国家职权为主导的刑事诉讼形式,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君主专制社会及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该诉讼形式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司法机关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被告人沦为无诉讼权利的客体。其程序运行以口供为核心证据,通过刑讯逼供合法化与秘密审理方式实现集权化的犯罪追诉目标,具有显著的专制主义属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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