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状态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基本羁押期限,包括:拘留期限;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及二审的审理期限。二是特殊羁押期限,包括: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捕后侦查期限的延长;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改变管辖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一审及二审审理期限的延长;延期审理等情形。三是不计入或者没有规定期限的羁押期限,包括: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在查明其真实身份前不计算期限;作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死刑复核没有规定复核期限;因特殊原因,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没有规定办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等。
羁押期限(term in cust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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