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由法院将其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定审理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程序制度,兼具非讼性、争议性与执行性特征。该程序实行债权人会议机制,采取全体债权人参与的财产整体分配方式,区别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本质上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通盘整理清算的法律制度。
该程序包含破产申请受理、债权申报登记、成立清算组接管财产、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注销登记等环节。清算组负责财产清理、估值与分配,清偿顺序依次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保、税款、普通债权。适用于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法人主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则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
1991年《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该程序,与《企业破产法(试行)》共同构建破产制度框架。2006年《企业破产法》扩展适用至全部企业法人,强化出清与拯救双重功能,明确执破衔接规则与实质合并破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