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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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natural person)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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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legal entity)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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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right of name)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也称为字号,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特定化的标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对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律严禁以冒用、玷污等手段侵犯他人名称权,对于干涉、假冒、盗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消除侵害,如因此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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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right of name)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民事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确立法律框架。其内容包括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及许可权,权利行使需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并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姓氏选取通常遵循父母姓氏,特殊情形可突破限制。 学界对姓名权性质存在所有权说、财产权说和人格权说等理论争议,现代法学主流认定其为人格权。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干...[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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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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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human right)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强调了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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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当人身权受到侵...[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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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有权 (non-exclusive right)
非专有权,亦称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非专有权的主体范围不受特定民事主体限制,允许权利通过法律行为在不同主体间流转。这类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可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处分或移转。[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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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权 (exclusive right)
专属权是法律体系中不可转移的权利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专属性,即只能由权利人行使且不得转让或继承。该权利涵盖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多种类型,在民事法律框架中被赋予绝对保护地位。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作为典型专属权明确禁止代位行使,且不得放弃或转让。专利权中的专属权特性则体现为权利人独占实施权,但其保护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限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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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expectant right)
期待权是法律领域术语,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源于德国学说与判例,未在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其核心为权利取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地位,需满足部分权利构成要件且受法律保护,具有发展性、独立性及现实性特征。 该权利存在于债权与物权领域,如所有权保留交易中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期待地位。我国司法实践通过《执行异议规定》第28-30条对不动产买受人、购房消费者及预告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予以保护,...[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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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vested right)
既得权(英文名:vested right),是指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且已被权利人现实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权利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前者如所有权、债权等均属既得权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主体已实际获得并能够直接行使法律权益。 该理论可追溯至斯托雷(Joseph Story)的国际私法思想,后由比尔(Joseph Beale)在《冲突法第一次重述》中系统提出既得权理论,主张实体权利由权利授予国法律创设且...[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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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counterplead right)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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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权 (right of admission)
承认权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权利之一,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对特定事实或行为予以认可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权利人的自主性,例如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本人)可通过行使承认权追认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应用场景广泛,且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密切相关。[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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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right of subrogation)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 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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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right of choice)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程序事项的权利,属于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理论基础。其法律性质存在学术争议,有诉讼契约属性等不同观点。 该权利涵盖纠纷解决途径(如仲裁、调解、诉讼)、管辖法院协议选择、简易程序适用、审理方式(公开或不公开)及结案方式等具体内容。中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了协议管辖等立法形式,并在相关程序中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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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setoff)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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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Right of rescission)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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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权(veto power)
否认权一般指否决权,否决权(veto)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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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right of formation)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常见的形成权有: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等。[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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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p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的请求权”,“物上诉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等。所有权和他物权均存在物上请求权;但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以占有为要件,学理上视之为占有保护制度。大陆法民法学说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有不同认识。有认为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作用,它随物权的存续而被再生,不因时效而消灭;也有认为物上请求权为债权,...[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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