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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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Right of request)
请求权是民事主体请求特定对象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为相对性,权利人需依赖义务人履行实现权利,典型表现为债权。该权利包含实体法层面的给付要求与程序法层面的诉讼主张,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于1856年从罗马法“诉”(actio)概念中分离提出,并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确立。 请求权涵盖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类型,其中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形态,债权请求权构成债权的主要内容 。其法律效力具有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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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right of dominion)
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利益的直接性。权利人直接凭单方意思实现其利益,而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②权利的优先性。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所以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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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 (right of relief)
救济权是法学体系中保障权利实现的核心机制,指当原权利遭受侵害时,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补救手段。其理论基础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的诉权体系,随着法律发展逐渐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的双层架构。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救济权在我国宪法中通过申诉、控告等条款体现,同时在国际法领域衍生出WTO公力救济权等特殊形态。现代法律体系构建了司法救济为主、行政救济与自力救济为辅的多元化实现路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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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 (antecedent right)
原权是法学理论中关于权利构造的核心概念,在《民法典》身份权教义重述中被提出。既有学说中身份权因客体空心化问题,难以形成完整的原权式构造体系。现行《民法典》框架下,身份权利需限定于婚姻家庭基础语境,其内涵需与广义身份概念相区分,通过显性权利保护与隐性法益保护的二元路径实现规范衔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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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preemption)
优先购买权(1)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证券、土地等)的权利。如,由于某些法令的规定而不得不把土地出售给国家的卖主,在国家认为这种强行征购的土地已不再需要时,原卖主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块土地的权利;(2)政府为了公众利益而优于其他任何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如,海关为了避免进口报价偏低的商品干扰国内市场,可以不予课税,而直接按申报价格强制收买该项产品。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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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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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creditor's rights)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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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权(relative rights)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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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absolute right)
绝对权是法律体系中一类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效力范围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义务主体需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此类权利的特点在于权利主体明确且无需依赖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例如物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均属典型的绝对权。根据资料显示,绝对权的法律理论发展已涵盖物权变动中的绝对物权行为模式,强调通过公告等形式维护交易安全。[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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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break the law)
违法行为,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可分为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刑事违法等五种类型。违法行为也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违反一切有效法律,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狭义...[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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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为(Legal act)
合法行为是法律领域术语,指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广义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指未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狭义则强调行为需符合法律具体要求并产生积极社会效果,受法律直接保护。 广义合法行为包含中性行为,体现对公民自由的保障;狭义需满足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等要件,并能产生预期法律效力。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主动符合法律规范指引。民法体系中,合法行为涵盖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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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Inaction)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实行行为是在丢失枪支以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根本就没有报告,被他人发现而获悉枪支丢失,这是一种不作为,是没有争议的;二是在法定期限没有报告,但在法定期限后作了报告,这也是一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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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又称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被称作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追求利益时兼顾他人权益与社会公益,通过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其内涵包含善意真诚、守信不欺的交易道德准则,既规范权利义务的公正履行,亦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解释。作为开放性规范,该原则通过一般条款赋予司法裁量权,补充法律漏洞并限...[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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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有偿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value exchange)
等价有偿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一方取得利益要以付出代价为条件,而且这种代价与其所得在价值量上要基本相当;反之亦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未对等价有偿原则做出规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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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活动基本准则之一,是对市民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确定权利和义务时,须以社会公共人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均衡的基本准则,规定于法典总则编第6条。公平原则旨在实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利益分配的均衡。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的依据在于其是否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若非当事人自愿,法律应予调整。公平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也...[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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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principle of free will)
法律术语,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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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平等原则是民法确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准则,体现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及权利义务对等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第十四条确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财产权利受平等保护。 该原则内涵包含人格平等、法律关系地位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三重维度。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协商自主性以及纠纷救济的平等性,禁止...[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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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
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其重要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准则,对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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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性规范(rule of order)
命令性规范,又称“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由假定和制裁或处理两因素构成。根据上述两种组成可分为保护性规范和调整性规范两种。是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直接体现最基本的国家权力的规范性命令。一项规范代表一个命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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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性规范(obligatory norm)
义务性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形态,通过明确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述中普遍使用"应当"替代"必须"进行义务设定,同时与使用"不得""禁止"的禁止性规范形成对应关系。在环境法典编纂实践中,义务性规范根据辐射范围设置了差异化的假定条件:总则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款可省略假定条件,而针对企业污染防治等特定领域的条款则需明确适用前提。...[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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