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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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limited disposing capacity)
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某些场合,可以通过自己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行为能力;在另一些场合,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没有行为能力,其行为须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行为才能有效。各国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都指已满一定年龄而又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年满八周岁不到...[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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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行为能力(Full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现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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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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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civil act)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情谊行为及刑事、行政行为 。其内涵涵盖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三类,分别对应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主体自主调整利益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效力的通知或宽恕行为,以及无意图但依法产生后果的管理或拾得行为。 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等形式,核心在于意思表示。准法律行为包括催告、通知等类型,效力直接依据法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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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capacity of will)
意思能力是民法学中的基础概念,指自然人理解自身行为性质并能预见其法律后果的心理认知能力。该概念与行为能力构成法律行为效力双重校验机制:前者属于事实判断标准,存在程度差异;后者属于法律价值判断标准,采取类型化划分。立法通过行为能力制度将意思能力标准化(如以年龄为量化基准),司法实践中则通过个案审查突破行为能力的类型限制。该制度既保障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又维护了交易秩序的安全。 意思能力作为法律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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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unexpected incident)
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 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存在认识混淆的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有预见...[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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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 / 自救行为(act of self-help)
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权利被侵害的人,没有按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的行为。大陆法系民、刑法理论中阻却违法事由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自救行为发生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果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则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2)如不及时实行自救,就有可能错失良机,使权利恢复发生明显的困难。 (3)自救行为所使用的方法,从法的整体精神和一般社会观念上看是合适的。 一般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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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行为(irresponsible right)
无责任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不具有违法性,对其所致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例如外科医生按约从事的截肢医疗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及紧急避险行为。 该行为因行为人无违法性且无过错,故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无责任能力分为民事与刑事两类。民事领域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担责,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德国民法区分绝对与相对无责任能力,日本民法则以行为时识别能力为标准。刑事领域则通过责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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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standard of right)
权利本位是法学术语,指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体系,主张公民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义务的设定旨在服务权利实现。该理论强调权利平等、自由优先及个体利益保障,要求法律仅对权利行使施加必要限制,并在法无禁止时推定公民行为自由。 其内涵包含四层要义:社会成员皆为平等权利主体;权利是法律关系的终极目的;义务作为派生手段仅服务于权利保障;通过权力制衡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权利既是义务存在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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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private remedy)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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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public protection)
公力救济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民事权利的核心制度,指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请求国家机关介入解决纠纷的途径 。其以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为主要形式,确立了纠纷解决的规范化路径,实现权利保障的可预期性。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保留公力救济主导地位的同时,新增自助行为作为补充性自力救济,明确在无法及时获得公权保护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但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为其提供根本法依据,构建了以司法终局裁判为核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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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right of honor)
荣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及其相关利益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其特征包括以荣誉本身及所含利益为客体、具有对荣誉利益的绝对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荣誉称号或贬损他人荣誉,并赋予请求记载或更正荣誉称号的法定权利。 该权利包含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与支配权等核心内容。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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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Spouse rights)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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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 探望权(visitation right)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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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Right of relatives)
亲属权是法律赋予特定亲属关系主体享有的身份权利,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范畴,存在于父母与成年子女、祖孙、外祖孙及兄弟姐妹之间,以亲属身份为基础,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其核心内容包括非经济性权利(如教育权)与经济性权利(如扶养请求权),具体表现为抚养、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亲属类别划分为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三类法律关系,权利形态涵盖支配权、请求权及形成权,但部分权利受强制执行力限制。 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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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 / 亲情权(parental power; parental right)
亲情权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形成的亲属间情感关系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其核心在于保障精神慰藉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赡养人需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义务,这一规定将亲情权的保护对象明确指向老年群体。在权利内涵上,既包含老年人要求成年子女定期探望的主张,也涉及探视孙子女等跨代际情感需求。法学领域通过完善监护制度和探视权条款等立法实践,推动该权利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具体指向老年...[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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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rights of paternity)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贡献突出获某项奖励,取得一项荣誉权。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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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权(right to chastity)
贞操权是法学领域术语,指自然人基于保持性纯洁品行所享有的人格权,核心在于维护性自主与尊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该权利以性纯洁为客体,涵盖贞操保持权、反抗权与受限制的同意权,赋予个体拒绝非自愿性接触的自由,允许通过正当防卫制止侵害,并要求性同意需符合年龄、精神状态及公序良俗。 其法律内涵包括性自由、性纯洁利益保护及人格权属性,主体涵盖所有公民,行使时需承担配偶忠实义务等限制。刑法将侵害贞操权行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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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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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
自由权是法律规定或者认可并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最早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认为自由权属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后来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都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居住自由、通信自由、科学...[ 详细 ]
法律咨询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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