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又称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被称作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追求利益时兼顾他人权益与社会公益,通过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其内涵包含善意真诚、守信不欺的交易道德准则,既规范权利义务的公正履行,亦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解释。作为开放性规范,该原则通过一般条款赋予司法裁量权,补充法律漏洞并限制权利滥用。我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该原则,相关条款覆盖合同订立、履行、解释及后合同义务全过程。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诚信契约,要求债务人依诚实信念履行契约。《法国民法典》将其作为合同履行条款,《德国民法典》确立为债法原则,《瑞士民法典》扩展至全部民事领域。我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至《民法典》的立法演进,将其适用范围延伸至所有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