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民事法律行为(Quasi Civil Juristic Act)又称“准法律行为”。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与当事人的意志、感情有密切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同一效力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意思通知,指效果意思以外的意思表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承认催告、承认拒绝等等。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指行为人将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通知相对人。感情表示,指表示人表达其感情,但感情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极少。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民事法律行为极为相似,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