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指仅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均属此类。
根据大陆法系民法规定,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成性类型,其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形成。此类行为遵循《民法典》第134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规定,即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诺成性行为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当事人利益依赖于信用关系。
该分类标准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实践性法律行为需完成标的物交付才能成立或生效。法律对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另有规定时需遵循特别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