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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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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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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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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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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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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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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